国务院国资委发文优化央企资产评估 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1月30日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具体明确了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同时,《通知》还健全完善了中央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首次提出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首先对中央企业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了要求,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了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国有独资及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表示,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通知》确定的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包括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并购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以及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表示,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并购、前沿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攀增,以及中央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事项的增多,中央企业对资产估值的需求和实践与日俱增。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并要求中央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完善科技成果等资产流转定价方式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是《通知》另一个重要内容。

  据了解,现行相关制度已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产流转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协议、挂牌、询价等多种方式定价。《通知》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