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让网络消费没有后顾之忧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水涨船高”。据了解,近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此外人民法院还审结了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涉网络消费案件。

  为提振消费信心,让人民群众“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为依法规范网络消费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此次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等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

  花钱压制负面搜索内容的约定违法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一家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服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负面压制”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实质是掩饰了部分公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的客观和全面认知。该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也扰乱了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负面压制”条款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负面内容压制”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商家因“差评”公布消费者信息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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