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消息,据拇指视频报道,山西太原王女士试用期期间因给客户倒水倒太满被开除。
王女士表示,自己是2月入职的综合文秘岗,经理在倒水事件的次日称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自己拒绝主动离职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询问原因被告知是因为给客户茶杯中添水太满。
公司在入职前未告知考核标准与条件,也未进行过岗位培训,却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自己未按照培训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觉得这个开除原因很荒谬,工资还没结清自己便被移出了工作群。
律师表示,虽然王女士在试用期,公司的确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也不得随意任性地解除,这是法治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
按照律师的看法: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但是山西这家公司提出的辞退理由站得住脚吗?“倒水太满”是个主观的评论而非客观的认定。若公司无法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则必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