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家车子自燃烧毁了临近停放的其他社会车辆,这样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近日,济南中院就审理了一类似的案件。
据介绍,停放在某汽修厂院内的一辆汽车,凌晨发生故障起火,火势蔓延,将停放在旁边的车辆引燃,致使该车辆严重损毁、报废。后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发生原因为起火车辆集雨板左部黏连导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牵连的车主贾强(化名)将自燃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将汽修厂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被烧毁车辆的损失。
被告认为,车辆因无法启动送至第三人汽修厂处维修,维修完毕后车辆放置在院内停车区,后凌晨出现自燃。第三人作为专业维修单位对案涉车辆具有妥善修理维护、保管放置的义务,直至将车辆取走。
但从自燃事故来看,第三人未尽谨慎检查、修理、保管放置车辆的义务,应承担原告的车辆损失。另外,该车辆投保了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火灾引起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起火的车辆停放在第三人汽修厂内,第三人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车辆自燃引发火灾是第三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不是被告的过错。从事故成因来看,第三人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单位,在需维修的车辆周围堆放可燃物,亦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
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仅对由机动车侵权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并非机动车侵权,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汽修厂则辩称,原告的车辆修理完毕后,存放在维修工位以外的其他安全的院落中,汽修厂尽到了看管义务。原告的车辆是由于被告车辆自燃而引燃的,当时被告的事故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引起火灾的部位也不是维修的部位。
发生火灾的时间是在夜深人静的凌晨,在发现火灾后,汽修厂第一时间报警,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整个火灾过程中汽修厂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故汽修厂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毁价值的请求,其车辆在维修完毕后因被告的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该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即本案中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车辆损毁价值9.4万余元。原告因为确定损毁价值而支出的鉴定费用0.5万元属于必要支出。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原告的车辆是因被告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车辆使用人为被告,在使用期间自燃并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第三人在车辆维修检查中未尽谨慎维修、保管义务应承担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