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新规:资质核验是底线,非法营运要打击

  “结合各地实际,探索规范措施。”

  2023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该《通知》首度对包括高德打车、花小猪、百度地图、美团打车、腾讯出行、华为Petal出行等在内的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连接供需两端的平台型经济体,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直接面向当地市民或乘客提供出行叫车服务,并直接接受地方管理部门的监管。

  因此,在监管体系设计上,《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也延用了网约车“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管理理念。

  一方面,《通知》对各地依法做好此类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监管提供了方向指引,另一方面,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政策措施。

  网约车聚合平台“共同服务”内涵多元,有待地方进一步探索监管

  《通知》明确提出,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从《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定义出发,此类平台提供的服务性质与网约车平台相同,均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不同的是,网约车平台可以独立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而网约车聚合平台需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才能为乘客提供完整的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

  从概念上看,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到底是否需要单独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还是可以不予办理,其背后的分歧在于此类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服务”的内涵。

  基于当前业内常见的API聚合模式和SaaS聚合模式来看,在API聚合模式下,很多人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角色更贴近于《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即“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在SaaS聚合模式下,很多人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除了提供信息服务以外,还开展了司机管理、价格指导等经营管理行为,参与到了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的多环节、多流程的交易活动中,既然无法保障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便不再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因此,《通知》并未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简单归属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或信息服务平台,而是更聚焦于聚合平台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本身。至于如何对不同模式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实施分类管理,《通知》则通过鼓励各地研究探索的方式,留出了监管创新的空间。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