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片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河北饶阳一公司被罚1万

卡片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河北饶阳一公司被罚1万

河北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饶阳县范氏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2023 年 8 月 16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饶阳县****销售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摆放有对消费者发放的卡片 5 张,卡片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该公司涉嫌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2023 年 8 月 17 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 8 月 18 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饶阳县****销售有限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摆放有消费卡片,卡片上印有“饶阳县****销售有限公司;凭此卡到店眼镜免费清洗保养一次;电话:1561080****;地址:饶阳县****号;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该公司共印制消费卡 50 张,每张印制费 0.3 元,共计花费 15 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共免费发放了 45 张。当事人印制的卡片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属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范**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张,消费卡照片 1 张,证明当事人发放的消费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格式条款的事实;

3、对范**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事实。

本局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饶市监罚告[2023]14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