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填补山东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空白
7月24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冠博介绍说,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021年4月进行了两次修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6年2月、2019年3月进行了两次修订。
山东省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大省。山东成立了省食药安委会,制定了省委常委会委员、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先后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安山东”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系列重要文件。全省大力推进“食安山东”建设,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和主要农产品整体合格率均在98%以上,山东省连续八年在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荣获A级等次,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一是食品安全工作专业性强、关联性广,地域特点突出,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补充。二是食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出现了审批与监管分离、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信息化追溯等新情况,都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三是近年来山东省在食品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综合治理、集中供餐单位“明厨亮灶”、入口散装食品防护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四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新部署要求、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科技创新。
山东省除2017年制定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外,还没有一部与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衔接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因此,山东省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山东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