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河南频道
人民网郑州4月26日电(王佩)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搭“名牌”便车……遇到这些情况,当事人如何更好地维权?4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度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法院受理的首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案,引发公众关注。
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河南法院受理的首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洛阳正骨”(平乐郭氏正骨)维权案,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私权利边界。
“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为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郭灿若、高云峰夫妇系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电视剧《大国医》男、女主以两人为原型。
郭灿若之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项目传承人及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作为从事医药相关服务的企业,并未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高光介绍,本案通过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
“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以案说法,以期降低社会面侵权行为的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高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