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4月24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本着污染担责的原则创设制度,要求跨区域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支付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时隔15年对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根据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南京加快建设“无废城市”新形势,进行了多个方面特色创新,其中拟创设危险废物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制度是重要亮点。草案规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跨区域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支付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这笔资金应当按规定全额缴入专项账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标改造等有关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次修订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对南京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等。针对小微企业固废处置能力的客观局限,此次修订突出服务企业需求,拟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同时拟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推动固废产业化、规模化、园区化。修订草案还列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要求,明确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规定要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以强化处置能力和处置设施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