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山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迎来新规定。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规定》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规定》共由六章二十七条组成,包括“总则、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附则”等内容。《规定》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及火灾事故范围;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要求;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批复、公开和资料归档的要求;明确了调查结束后对责任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
火灾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四个等级。其中,“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那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规定》明确,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规定》明确,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成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由其他有关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