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庭前会议标准(试行) ,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在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年以来,长春汽开区法院行政审判团队着重加大“庭前会议”召开力度,探索通过“庭前会议”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努力提高办案效益和群众司法满意度。
什么是庭前会议?
行政案件庭前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组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确定无争议事实,并进行协调化解,为开庭审理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
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有哪些?
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为敏感,需要协调有关开庭事宜的案件;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庭前会议有何作用?
庭前会议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主要权利、义务,通过展示证据,阐述己方观点,有助于明确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可以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以来,长春汽开区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对照《标准》要求,针对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等案由的四件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到庭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发声,对群众诉求予以充分尊重,保障庭前会议高质量召开。通过用好用足“庭前会议”这一机制,将案情复杂且证据材料较多的行政争议案件审理时长较以往缩短了近30%,群众的司法感受有了切实提升。
今后,长春汽开区法院将不断完善“庭前会议”规程,积极为群众和行政机关搭建起“连心桥”,不断探索复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路径,努力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