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明明身体不适,却经不住健身房销售人员的推销购买了两年的游泳卡,结果反而加重了症状;老伴去世后,拥有部分房产份额的老人被亡夫原配子女索要“房租”……最终,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决。重阳节即将到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一批涉老案件,涉及预付卡纠纷、居住权保障等多个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体现了法院对于老年人的保护,同时也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提醒。
患病老年人被推销办理游泳卡,健身房被判退还全款
67岁的张某长期患有腰疼的症状,为了锻炼身体,她前往家附近的健身房咨询游泳相关事宜。健身房销售人员积极向张某推荐办理游泳卡,并称店里的泳池为温水,游泳有助于缓解腰疼等。在销售人员的一番介绍下,不会游泳的张某与健身房签订了《私教合约书》《会籍合约书》,购买了为期两年的游泳卡及8次泳教课,费用共计5080元。
一个月后,张某先后三次到健身房试游,但均因为水温太凉身体无法坚持,未实际游泳。同时,因三次试游受凉,张某腰疼加剧,被医院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管狭窄症”,身体不能再受凉。于是,她来到健身房要求退卡退款,但对方表示只可冻结卡不能退款,并口头承诺卡会一直冻结至其身体恢复可以游泳时。之后,张某多次尝试与健身房沟通,但均未果。无奈,张某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办卡费用5080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私教合约书》《会籍合约书》均约定60岁以上会员办卡,需提供有效医生证明文件确保身体适合训练并提供家属签署之免责协议方可办理。张某办卡时已满67周岁,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张某提供有效医生证明文件及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又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游泳服务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终,雨花台法院判决健身房向张某退还办卡费用5080元。
老人被亡夫原配子女索要“房租”,法院判决不用付
张某与原配妻子育有五个子女,原配妻子去世后,他于1997年与钱某再婚。2003年,张某购买案涉房屋,钱某一直居住使用这套房屋。2017年张某去世后,五子女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这套房屋作为张某的遗产,钱某继承享有大约10%的产权份额。2019年,这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各继承人名下,按份共有。
2022年1月,钱某的继子女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这套房屋的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