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完善财产保全各项措施,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全细则》)。
《保全细则》秉持保全强制力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理念,在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措施的善意化,既能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中对被采取保全措施企业的经营影响,助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能在审判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财产保全案件占比逐年递增,对人民法院如何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提出新挑战。长春中院提出“充分发挥法院职权作用,在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情形下,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兼顾审慎保全的裁判标准,贯彻善意文明理念,支持经济健康发展。”《保全细则》将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统筹作用。
《保全细则》按照财产保全的顺序编排,共分为6章节53条,明确依法、规范、高效、便捷保全的原则,依次从保全的申请、审查,保全裁定的制作、移送、实施,异议的处理,保全的变更及解除予以规定。重点从突出善意文明执行、规范财产保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出发,对核保方式及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解除及变更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力求统一工作标准和尺度。既要防止因拖延、消极保全而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保全、过度保全损害企业营商环境。
《保全细则》的出台,是长春中院推进善意文明执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长春中院将全面规范财产保全司法行为,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应保尽保”与“该保才保”相统一,规范高效与灵活审慎相协调,更好发挥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价值,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效,发挥司法助力经济发展纾难焕新作用,以法治力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