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槐法案例丨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区法院法官徐振华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30日17时45分许,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物流门前处由东北向西南行驶时,遇行人老张步行至此相撞,造成老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无事故责任。案涉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为A公司,该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老张与王某、A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A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王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其与A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为A公司工作期间,因此对老张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辩称,第一,A公司与王某是合作关系,A公司收集汽配城商家物流配送需求信息交给王某,然后商家与王某直接进行联系合作,王某进行具体配送,商户将送货费支付给A公司,A公司抽取相应费用后,将剩余送货费按月转给王某,故王某并非A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所进行的活动也并非职务行为,A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第二,公司出借给王某的车辆,实际由王某支配和使用,王某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槐法案例丨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向王某分派送货任务并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两者不符合平等合作的商业关系的特点,亦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点,更加符合劳务用工关系的特点;二是根据A公司法人在交警部门的笔录所述“王某白天将涉案电动车开出去干活,晚上放回A公司充电”,该电动车并非完全脱离了A公司的管理和占有,该电动车应属于A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劳动工具,王某所提供的仅为单纯的劳务,二者之间并不涉及其他生产要素和商业资源上的合作;三是A公司不仅仅只与王某一人存在其所谓的合作关系,亦应存在其他与王某一样的送货人员为A公司完成送货任务,该公司直接通过王某及其他送货人员提供的运送配件的工作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从而完成公司招揽的订单。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