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1
乘车摔倒起纠纷
2021年12月22日
老张搭乘公交车出行
待其坐稳后公交车继续行驶
期间老张起身往前
让公交车司机查看健康码
后退时一不小心坐空摔倒
经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鉴定为八级伤残
后老张以城市公交
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交公司
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2
无过错仍需担责
审理过程中
公交公司辩称
老张摔倒时公交车平稳运行
司机安全规范驾驶没有过错
纯粹系老张自己不小心所致
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鉴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
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承办法官沈伟轩耐心组织调解
并针对乘客不慎摔倒
公交公司无过错需不需赔偿
这一关键症结
向公交公司讲解相关法律
明确告知其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
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
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使承运人无过错
仍应对乘客的伤亡
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自愿达成协议
案件调解结案
3
法官以案析法理
沈伟轩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三级高级法官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
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
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法条明确告知我们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旅客的人身伤亡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只要不是旅客
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
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对承运人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就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理应保证旅客
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