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纯净水售水机售水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冀州区南午村镇孟岭村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栾**在南午村镇孟岭村中心大街中段经营纯净水售水机售水,当事人栾**在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冀州区南午村镇孟岭村、南午村镇镇区、南午村镇吴吕村经营纯净水售水机售水。于2022年10月份在冀州区南午村镇共安装了3台纯净水售水机,售水价格为100元130桶水(7.5L/桶),从经营至今3台纯净水售水机的销售总额为5100元,共违法所得102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6月25日的现场笔录及视频,证明 当事人在冀州区南午村镇孟岭村经营纯净水售水机售水,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2. 2023年7月19日的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在南午村镇共安装了3台纯净水售水机,共违法所得1020元的事实。当事人表示立即关闭售水机,不再经营。
3.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4.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5. 2023年6月2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冀州市监责改【2023】1416号,证明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纯净水售水机售水。
6. 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北数字监管平台上提取的当事人的实体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没有符合条件的内资业务实体信息和个体业务实体信息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冀州市监罚告[2023]14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