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对上饶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当事人:上饶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新。2021年11月17日10时5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洋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大洋镇麻车村三将线西北侧空地,发现此处有车辆正在倾倒渣土。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上前检查,经查,该车辆为蓝色自卸低速货车,车牌号为赣E****0,车辆所有人为上饶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朱树清,运输物品为工程渣土,现场已倾倒完毕。驾驶员现场未能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现场已拍张取证。执法队员现场向驾驶员朱树清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8209013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1月26日9时00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车辆(赣EK1430)实际所有人为朱树清,挂靠公司为上饶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朱树清驾驶车辆(赣E****0)在大洋镇麻车村三将线清运渣土,并将渣土倾倒在麻车村三将线海事所旁空地,该车辆并无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17日10时5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管理 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 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其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0项 “违法行为:无准运证 运输渣土,违法情形量罚区间:1车次,罚款基数: 5000,情形变量标准:造成遗撒泄露的,每增加1㎡或 1m,罚款数额增加 1000元,计算公式:5000*Y+1000*X, Y=1,X≥0。” 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