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暴立法,也应考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害者 | 新京报快评

反网暴立法,也应考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害者 | 新京报快评

反网暴立法,也应考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害者 | 新京报快评
对网络暴力治理进行专项立法,全面开启了对网络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图/IC photo
| 朱巍

网络暴力治理,再推重大举措。

据新京报报道,继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之后,国家网信办于7月7日正式公布了《反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立法,全面开启了对网络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也为未来可能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网络暴力”本是特殊网络传播学现象,不属于专业法律术语,在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对网络暴力特征和性质首次进行了明确,在性质上将网暴信息纳入“违法和不良信息”范畴。

这就使得涉及网暴信息的性质,可以转致至《网络安全法》第12条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明确了意见稿的立法基础,也为治理网暴装上了“牙齿”。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暴受害主体定义为“个人”略显局限。

因为,类似于红发女生、网红“管管”等被网暴的自然人作为受害者是主要对象,但实践中,一些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也经常遭受到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攻击。

因此,建议意见稿将被害主体范围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更为合适。

本次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网络全生态的治理,不仅包括网暴信息的首发者、多发者、组织者和煽动者等主体,还包括评论跟帖、社区板块群组、短视频直播和营销号等主体、场景和应用,主要立法抓手在于加强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这种立法理念是值得称赞的,在网暴信息的不同场景做到守土有责,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以全生态的模式对网暴信息进行治理。当然,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的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