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近日对宁波海曙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P
现已查明:2023年06月09日,宁波海曙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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