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有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草案二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与会人员对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建议。
胡晓犁委员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公民和企业与外国国家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日趋频繁,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和依法维权的需求增加。通过本法,我国法院可依法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更完善法律保障。
傅自应委员建议,在第九条中增加“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有关内容,同时删除“赔偿”二字,也就是将第九条修改为“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死亡,危及我国国家安全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为对外斗争提供法律依据。
束为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围绕外国国家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4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二款有个例外条文,指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根据该事实主张管辖豁免”。其中,对“合理时间”的规定不明确,为避免在个案中引起争议,建议限定一般情况下最长时限,在“根据该主张管辖豁免”后加一句话,即“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后一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