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优化 政策红利助力稳预期增信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行业专家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多项阶段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被给予了更长的优惠期限,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优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精准有力的税收延续政策,将为经济的回升起到关键作用。”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对企业研发税率降低、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的政策延续,体现出我国科技强国的决心,同时也显现出我国在拉动工业增长,保障能源体系健康发展上,税收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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