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地球第三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立法意义重大。2021年10月,党中央印发《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提出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是解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问题、回应青藏高原人民群众新期待的现实需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主要矛盾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63条。袁杰介绍说,这部法律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确立基本原则。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健全管理体制。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要求相关地方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统筹生态安全布局。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