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已经2023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要求,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盲盒经营活动合规管理,切实提高诚信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盲盒经营,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盲盒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

  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

  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形式从事盲盒经营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者主体信息。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