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核心,过渡期两年半

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核心,过渡期两年半

征求意见四年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终于落地。

2月11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明确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同时,《办法》还设定了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