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日趋复杂 各方权益依法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劳动关系形态呈现出多样化,劳动争议内容也日趋复杂,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中选取4个案例,就劳动争议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各方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索要赔偿

  属劳动关系被驳回

  王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后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王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同时,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公司还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随后,王某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对原告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亦未提供相关能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为很多人的职业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

  法官提醒,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员工被骗造成损失

  单位追偿仲裁前置

  邢某某于2021年4月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知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同年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