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该怎么维权?(律师信箱)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张律师:

  您好!我是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到在北京经营的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15年了,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今年外资企业调整架构,就把我的人事关系退回了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随即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北京读者 叶女士

  叶女士: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劳务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在您工作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上海某劳务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的外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确定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主体中,有一方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据此,您的工作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解决该争议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流程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您面临的是有关单位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第二,您可以把上海某劳务公司和用工的外资企业均作为争议解决的对象来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三,您可以选择在上海市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也可以选择在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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