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处罚裁量基准 精准保障妇女就业权

  据2月4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去年修订通过,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九章61条增至十章86条,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这对于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意义重大。其相关条款和内容如何从纸上真正落地,无疑是对各地有关部门的一种考验。

  妇女遭遇职场性别歧视现象存在已久。比如《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七成受访者感受到就业性别歧视,两成女性称就业遭严重性别歧视。对此,人社部等九部门于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禁止招聘环节限定性别。近年来,生育政策调整后,职场性别歧视的情况可能加剧引发了不少讨论,对妇女劳动权益强化法律保障显得更紧迫。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等;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不但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也有利于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实。但人们也注意到,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假如各地没有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就有可能存在弹性执法的问题,引发人们对公平性的质疑。从这个角度上说,北京人社部门此次印发的裁量基准表,无疑给了相关部门更确定、精准的处罚依据。比如,该文件除明确单位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还明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两千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有了这个“裁量基准”,执法部门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规用人单位如何开罚单,就有了明确的指导标准,既能避免处罚过轻,也能防止处罚过重,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执法的严肃性。这对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规范劳动执法等,都非常重要。期待更多地方能够积极作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类似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让修法成果早日惠及更多女性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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