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调整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 新增积分池管理制度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微信昨日发布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修改是继2020年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对《积分办法》的再次修改。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表示,近年来,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绿色化转型,党中央作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面临新形势。与此同时,《积分办法》执行中出现机制不够灵活、市场供需调节能力不足、积分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再次修改《积分办法》。

“工信微报”截图

  据介绍,《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三方面内容:(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