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看门人”职责 逾千家律师事务所迎证券法律业务新规

  12月1日,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据证监会官网数据,截至11月24日,共有1029家律师事务所在证监会进行备案,逾千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迎来新规。

  为了适应全面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管理办法》主要进行四方面修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李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具体来看,一是适应资本市场需要,明确增加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具体业务种类;二是保持监管规则一致性,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三是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备案、核验、报送程序,核查验证工作人员资质作出明确约束;四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风险控制机构设置等要求。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晋表示,此次新增的业务种类,部分在实践中已经实施,此次《管理办法》是对相关业务的确认,但是,将企业债纳入证券法律业务是本次修订中首次明确的。另外,起草招股说明书方面,事实上,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说明书。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已经有了律师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的A股IPO项目。

  市场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既优化律师事务所展业环境,也提升了对其的要求,推动其勤勉尽责执业,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可谓既‘给宝剑’,也‘加担子’。”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进一对记者表示。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给宝剑”,是指《管理办法》赋予其广泛的权利,如律师事务所就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由十项扩大到十九项;过去的招股说明书主要由证券公司负责起草,新办法鼓励律师组织起草,并希冀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加担子”,是指《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赋予律师事务所更重的责任,比如,在业务规则方面,新增了其内部复核的硬约束。其实,注重证券业务的内部制衡和相互监督早已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标配,《管理办法》将行业的优秀实践上升为监管规定。此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由7年延长到10年,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也由十三项扩大到十五项。

  李晗持同样观点,他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明确增加了证券业务范围,取消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挂钩,有助于证券律师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另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督促律师事务所更好履行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