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诉标准 三部门出手严惩网暴

  网络暴力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有的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更有甚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涉及十个方面

  《意见》共20条,涉及十个方面,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此外,《意见》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方面,《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矫正“法不责众”

  《意见》如何确保其充分发挥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作用?“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务实管用,能够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是我们研究制定《意见》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为此,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确立了从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策要求、重视诉源治理三方面多管齐下的总体思路。”对此,周加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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