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3月30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宗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在诉讼中故意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被告某钢结构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某建设公司要求某钢结构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140余万元。对此,某钢结构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因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其中最大的一项损失是2020年委托第三方制作钢结构件的货款159万元,为此某建设公司提交了两份由第三方盖章的银行进账单。
审理中,法院要求某钢结构公司说明第三方所制作的钢结构件下落及剩余材料下落,但某建设公司以具体业务员离职为由,无法作答。因该证据所反映案件事实事关重大,承办法官即启动调查程序,多方查证并找到第三方核实。
第三方陈述案涉印章真实,但表示双方未发生进账单上金额的转账,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生了3400元的交易。而印章系第三方公司疏于管理,某钢结构公司派人接洽时会计人员未经审查,即在该进账单复印件上盖章。
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公司开户银行进一步核对,在转账单载明日期,第三方账户无票面金额流水记录,进账单载明的第三方公司账户号码错误,系将该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误认为账号,且该进账单上载明票据信息中“银行汇票”不能直接通过自助设备进行转账。
固定所有证据后,彭州法院在复庭中再次询问某钢结构公司,该公司仍坚称转账真实、进账单系第三方公司提供。彭州法院随即向双方出示了前期调取的证据,某钢结构公司才改口称是其财务人员疏忽,将未转账的票据用以起诉。
法院判决,某钢结构公司作为合规公司,按照企业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和会计结算,从其所称转账时间至案件审理之日,已逾两年,对159万元转账未实际发生应系明知,但其仍将未实际产生的进账单作为证据提交,以虚构事实方式干扰民事诉讼程序,并提出具体反诉主张,以期获得不法之利益,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扰乱诉讼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彭州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钢结构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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