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今年2月,李某在洱源县西湖水域实行禁渔期间,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得蛇鱼、鲫鱼。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该院法官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人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开庭前与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西湖投放了4200尾鲫鱼鱼苗。
近年来,洱源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思维和替代性修复理念,推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切实担负起了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和使命。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