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太原市,一名男子殴打同行男孩,37岁的李某出手制止,拉扯过程中,男子摔倒受伤后报警,说是被李某打伤,要求赔偿3万元。
目前,当地警方主持双方调解协商,李世杰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表示需要先由辖区派出所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李某阻止任某殴打8岁小孩儿,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得先看两个问题:一、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什么叫做见义勇为;二、任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伤害性、现实紧迫性。
第一,先说说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别人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你阻止他的这些行为,就叫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指的是,本身没有法定的责任或义务,挺身而出对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更重一级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正当防卫。只要满足正在发生、违法、侵权这些前提条件,就能构成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只不过,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得有个限度。
关于这个限度,主要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要跟不法行为的手段、强度和可能的后果大致相适应。比如说对方用手打人,结果你直接掂刀,那就不合适;对方打算偷走国家100块钱的东西,结果你撞毁了他100万的跑车,那也超出了合理限度。
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说完了,我们再来说说任某的伤害行为,和李某的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
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任某行为是否符合了“三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任某作为成年人,追打一名8岁的幼童,期间任某使用了脚踹、飞踹、拳打、水杯砸头等危险动作,且动作幅度较大,按照成年人的力量,以及幼童身体耐受度的对比来看,显然会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符合伤害性的条件。
视频中任某的伤害行为一直持续到李某赶来阻止,也就是说,没有李某的阻止,任某的伤害行为还会持续下去,具有现实紧迫性。而关于违法性,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都有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任某在公开场合追打孩子的行为,肯定是具有违法性的。即使他打的是自己的孩子,那也一样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