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对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唐山市第二医院新建骨科大楼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南侧、二院老院东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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