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曝光5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案例

本文转自: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5月20日电 (记者程浩)云南省教育厅19日下午在其官方微信公开曝光了5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并希望各地各校及教师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昆明某高校教师胡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胡某某在某期刊上的两篇论文由他人代写,2022年,胡某某将该两篇论文用于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某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自处理执行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外出培训进修等方面的资格。要求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检讨,并进行校内通报。

二、文山市某中学6名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问题。

2021年,某校外培训机构邀请何某某、方某某、陶某某、谢某、张某某、柴某某6名教师参加该培训机构有偿补课。6名教师参与校外补课并收取报酬。6名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柴某某、何某某、谢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柴某某、何某某、谢某、陶某某、张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方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对所在学校的党支部书记、校长进行组织提醒谈话,并进行市内通报。

三、巧家县某小学教师靳某、尹某某弄虚作假问题。

2021年,靳某、尹某某在当年职称评审申报材料中所填课时量存在弄虚作假。靳某、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八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给予靳某警告处分,撤消靳某当年度一级教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推荐评审一级教师职务;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撤消尹某某当年度高级教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推荐评审高级教师职务;对靳某、尹某某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责令辞职和调整工作岗位,对副校长赵某某责令辞职和调整工作岗位,对办公室主任姚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对教务副主任张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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