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果冻生虫而产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商家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买家彭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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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原告彭某在被告天猫某店铺消费2.02元购买了四盒果冻,订单收货人为原告彭某。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发货,1月12日原告在菜鸟驿站取件完成,并于当天拆开发现,涉案商品布满了不明虫类。原告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售后客服,将布满虫的商品图片发给被告,被告客服提出补偿原告3.5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补偿意见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所购涉案商品,该商品快递外包装完好,快递包装盒内塑料缓冲垫亦完好无损,肉眼可见涉案四盒果冻上布满不明虫类及虫卵,且从快递包装外观可见存在液体渗漏,涉案商品所呈现的性状和原告收货后第一时间向被告反馈投诉的图片一致。且原告收到涉案商品后立即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未予否认亦未解释说明原因,庭审中被告辩称系快递运输导致商品受损继而发生霉变,但其未提供曾向快递公司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快递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食品外包装快递盒内商品能在三天的在途运输过程中长出不明虫类。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生产、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具有危害。因食品安全关系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故应当加大保护力度,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时下网购快捷方便,但也存在无法当面挑选,收货后退换货情况较多的矛盾问题,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并注意是否具备应有标识,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在食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协调、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