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9日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道路桥梁,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罚款88251元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经浙土字(331081)A[2018]-0017批准农转用面积3.4442公顷、于2019年8月26日经浙土字(331081)A[2019]-0004批准农转用面积3.1387公顷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0.0365公顷;于2019年12月20日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工程供地,供地面积为3.4442公顷,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B区工程供地,供地面积为3.1752公顷,共供地面积6.6194公顷。当事人于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动工建设,至2021年7月已建至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501.49㎡。该地块地类为水田3323.61㎡、其他草地0.9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78.5㎡、工业用地82.6㎡、农村宅基地175.26㎡、城镇村道路用地640.56㎡。在现行的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中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5501.49㎡,符合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