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不满美容整形手术效果,遂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对整形医院进行“抹黑”,从而引发侵权之诉。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20日,杨某来到南京市河西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但对术后效果并不满意,遂在某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了大量不实信息,造成医方声誉受损。双方协商未果,医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认为,杨某是该医院医美服务合同的消费者,但在合同履行并无瑕疵的情况下,对方却以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胁迫该医院退还全部医美服务款项,其行为明显超越了一般言论自由和正常消费者评价的边界,严重侵犯了该医院的名誉权,遂诉求法院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杨某多次利用某社交平台账号,通过发笔记、发视频、配图、评论、转发等方式,捏造并散布原告“医疗欺诈”“病历造假”“毁容”“暴力对待维权者”等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了蓄意抹黑和诋毁,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庭审中,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须连续一周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其账号发表向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对方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7853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被告曾在原告处接受美容整形治疗,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就其切身感受发表言论,但评论、批评的内容应有可信的依据来源。
被告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主观性言论,超出消费者正当评论、批评的范畴,且部分不当评论构成侮辱、部分言论缺乏可信的依据来源构成诽谤,在性质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