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境外势力干预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

【环球网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刚刚发布新闻公报,香港特区政府今日(15日)对黎智英及其儿子黎崇恩的所谓“国际律师团队”和黎崇恩肆意抹黑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并滥用联合国机制,寻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件的司法程序进行干预,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境外势力干预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

新闻公报称,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国际社会推崇,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应有的司法审判,都是公然破坏香港特区的法治。发表有意图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作出有同样意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

香港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深得国际社会认同。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至于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均会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五条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会因涉案人士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香港特区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第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香港终审法院已指出这两条条文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

特区政府绝不容许任何人包括所谓的“国际律师团队”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并予以强烈谴责。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