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讯(通讯员焦强 记者马彦铭)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在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及有效期方面,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由每2年实施一次调整为每年实施一次,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由2万元提高为3万元。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自2012年设立,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管局承办,是石家庄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截至目前,已评选4届,共有18个组织和13名个人分获组织奖和个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