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淄博全力打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攻坚战

6月13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邀请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大数据相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权威发布丨淄博全力打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攻坚战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济普查对象需尽到以下四项义务: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保护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经济普查获取的企业个体数据将严格保密,普查数据只用于宏观分析和决策,不作为任何处罚(如补税)的依据,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