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委员:加强网络谣言治理制度建设,维护互联网生态文明秩序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新吾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整治网络谣言不仅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点,亦是维护网民权益的需要。近期,“江西学生胡某宇事件”持续引发网民关注,网络谣言不断发酵,严重误导公众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此,在网信部门督促下重点网站平台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累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894个。中央网信办自2022年9月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截至11月,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5400余个,对8万余条存量谣言标记辟谣标签等,对造谣传谣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但是,实践中的网络谣言治理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治谣机制的分散性与非系统性。当前治谣机制立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条款;二是普通法律中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条款,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三是互联网专门法律中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条款,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存在立法空白,如《刑法》对“严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等没有明确界定,缺乏针对“网络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明确规定,难以实现精准打击;二是内容分散,欠缺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或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有碍于公民守法与部门执法。

第二,多元主体治谣的协同性不强。全媒体时代,我国治谣主体仍多限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网络媒体、公众号等治理主体责任尚不明确,以政府主导的治谣模式暴露出许多弊端,难以发挥多方协同治理效能。

第三,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的现状。网络不实信息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专项行动而非常态化机制进行监督,带来了监管不利问题。《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没有附加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行政法处罚措施中拘役、罚款等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产生足够震慑。以司法手段追责所面临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也让被害人望而生畏。

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压实平台责任:

第一,完善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对《刑法》第29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予以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概念、法律关系与责任等进行统一界定,建议在《刑法》第291条中增加“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使犯罪主体在接受刑罚期间不能继续发布或传播虚假言论。同时改善谣言治理的分散性条款,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整合,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以提升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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