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赠送车辆是否需要归还?山东济南有一对恋人,在订婚后有了财产赠与,但没多久他们又悔婚了,那么这个赠与的财产归哪方所有?来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的一起案例。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8万元,林女士随后购买汽车并落在自己名下。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转账彩礼48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X3一辆,至今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中。对于原告方说48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
被告代理律师:48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自认48万元是一般赠与。原告是在确定恋爱关系后第二天,为了表达爱意、不被被告前男友比下去、彰显中产阶级身份等原因的赠与,不是彩礼。被告林女士认为48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婚约期间赠送汽车属附条件赠与行为岳先生花费48万元为林女士购入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岳先生主张退回48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8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岑玉洁: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某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某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某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