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堂男子外出务工二十年杳无音讯 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却“死而复生”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成都金堂一男子外出务工近二十年杳无音讯,在法院宣告死亡八年后竟“死而复生”,这是怎么一回事?

2月9日,记者从成都金堂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金堂法院竹篙法庭审结一起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案,依法作出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让当事人“死而复生”。

原来,在2003年,27岁的江某离家外出务工,因手机丢失,加之工作境遇不佳,觉得没有脸面再见家中亲人,就跟家中亲人断绝了联系。

江某这一走,就是二十年。这期间,他的女朋友生下的一个女儿,由江某父亲抚养,而江某自己则在外地工地上以打零工为生。

2013年,江某的父亲向金堂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法院经向江某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核实,确认江某自2003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家,已经下落不明十年。

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江某仍杳无音讯,法院于2014年依法对江某宣告死亡。

2023年,江某务工过程中受伤,便回到了家乡,他得知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就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法院查明申请人确系江某后,于2023年2月7日依法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法官认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而宣告死亡是指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即推定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需要哪些条件呢?审理该案的法官肖苗苗告诉记者,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人员: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一致,如婚姻关系终结、户口注销及继承开始等。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会因为宣告死亡而消失。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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