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墓碑上刻有孙子与孙媳妇名字,结果二人离婚后,因刻名引起一场人格权官司。近日,紫阳县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陕西安康紫阳县小丽与小俊(均系化名)二人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1997年冬,小俊父亲等人为小俊祖母立墓碑(位于紫阳县某乡镇一村级公路旁),将小俊与小丽(以小俊之妻名义)姓名镌刻于墓碑之上。2006年9月小俊与小丽协议离婚。2020年初,小丽发现小俊祖母墓碑上刻有其姓名,于同年10月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小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小俊认为为祖母立墓碑是其父辈协商的,其本人不知情,未侵犯小丽的人格权。
紫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将小丽姓名以其妻子名义镌刻在小俊祖母墓碑上,不违反公序良俗,小俊不存在恶意使用小丽姓名的情形,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小丽姓名和贬低小丽社会评价之侵权恶意。二人离婚后,未将小丽姓名在其祖母墓碑上消除虽有不妥,但在小丽起诉后,小俊当庭向小丽赔礼道歉,并对其祖母墓碑上的小丽姓名进行了消除。且在我国民间传统中,墓地、墓碑通常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特殊的意义,小俊祖母的墓碑位于农村偏僻之处,除死者亲人、亲属等,外人不会主动关注,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小丽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小丽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被损害,更不能认定造成小丽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法院判决,小丽要求小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俊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小丽的名字刻在其祖母墓碑上,于法于情,都不存在侵害小丽的权利。得知被起诉后,小俊立即对墓碑上小丽的姓名进行了消除,也对小丽赔礼道歉,其行为未对小丽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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