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3月7日,记者从成都简阳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底,家住简阳市的付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被诉至简阳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在向付某送达文书时,对方表示自己已获得同案被告黄某的授权,可以代为签领文书并参与后续诉讼活动。随后,付某向工作人员出具了有黄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付某一直以“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代为签收各项文书材料。
然而,在一次材料补正过程中,承办法官看到黄某的签名前后不一致,便向黄某进行调查核实,却发现黄某对本案诉讼情况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终,付某承认,案件授权委托书上的黄某的签字系其伪造,自己并未取得黄某授权。
原来,付某和黄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被卷入合同纠纷也是因为付某。对此,付某一直心有愧疚。为了不让朋友被卷入诉讼当中,付某自作主张,想通过伪造签字的方式,把责任一并揽下来。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正当行使与自身有关的民事权利及履行义务。虽然付某主观上是善意的,但伪造、变造他人签字、捺印,擅自替代他人参与诉讼活动,剥夺了他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导致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的调查、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和开庭审理、庭后调解等司法审判、纠纷矛盾化解工作产生瑕疵,需要重新进行补正,造成诉讼进程延迟,浪费大量诉讼资源,有损司法公信力。
法院认为,付某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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