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处罚不悔改 非法行医终获刑

原标题:两次处罚不悔改 非法行医终获刑

两次处罚不悔改 非法行医终获刑

非法行医严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

案情 非法行医被判缓刑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楚雄州多个县市及其他州市的乡镇集市上摆放“专治耳科”“专治牙科”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两次被当地卫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李某再次到姚安县某乡镇集市街道摆放耳科、牙科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被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查处。随后,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释法 非法行医被罚两次以上再次被查属于情节严重

该案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已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但其仍不悔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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