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10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关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某锰业公司距离长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系花垣县“锰三角”一家电解锰企业,配套建有一期库用于堆放锰渣。因一期库出现环境安全风险被要求整治,该公司于2010年紧挨一期库修建了二期库,用于处理解决一期库库底出现的地下水隐患问题。
2014年,因锰渣量增加、地下水丰富等原因,二期库库底引水管破裂致渗滤液总锰、氨氮超标排放至花垣河,该公司自此停产无力治理。
2017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5月,第一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均指出该锰渣库污染环境问题。
据悉,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办理。湘西州院经初步调查,于2021年4月2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检察机关查明花垣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二期库44.9万吨锰渣的回采、转运、填埋治理工程。
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根据湖南省委工作部署,进驻花垣县开展“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并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成立专案组集中办理。专案组通过调取执法台账与环评、设计、施工等书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与检测等方式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生态环境损害金额。
同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目前湘西州院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随后,专案组召开案情通报会、沟通协调会和公开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该公司对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湖南省院研判后认为,由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能使政府担起主管责任,还能使企业负起治理主体责任。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院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环赔办)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西州政府),督促湘西州政府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