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龙委员: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认为,当前,基层矛盾纠纷呈现类型多样、内容复合、容易激化等特点,多元解纷体系和解纷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建议在立法完善、机制创新、平台搭建、科技赋能等方面持续发力,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多元解纷立法阙失。党的二十大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前,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主要靠政策推动,随着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从国家层面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也势在必行。

纠纷过滤机制不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未形成梯次过滤、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纠纷过滤体系作用发挥有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力量不整合。

矛调中心资源整合不到位。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依托综治中心而建,建设中存在名称、场地、组织、职责、流程不统一、入驻解纷组织单一等问题,纠纷化解重善后轻预防、重稳控轻化解、重牵头责任轻部门联动,未达到“一站式”整合解纷资源的目标。

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配置数量和具体要求。实践中,专职调解员配备存在数量不足、梯队层次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完善、调解能力不强等现实短板。

科技赋能效果不佳。基层社会治理往往只注重线上开发,实践应用效果不佳,忽视线上线下结合,数据共享存在壁垒、业务系统缺乏协同、闭环管理机制不健全,把基层社会治理科技赋能搞成形式主义,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维度互动的社会治理工程。有的矛盾纠纷化解部门对自身的解纷职能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重点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效果欠佳。

基层稳,则天下安。为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上交,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解纷格局。李生龙委员建议:

立法完善:提供纠纷多元化解法治保障。立法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机制创新:引导纠纷解于基层止于萌芽。要推进“党政主导、综治协调、源头预防、诉非衔接、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完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矛盾纠纷过滤机制和责任闭环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妇联、工会等要强化矛盾纠纷化解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推行派驻调解,大力推进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仲调对接,完善示范调解、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健全政府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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