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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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子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不单单是入职阶段的保护,而是对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全流程保护。“哺乳、产假期间遭遇裁员或降薪,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通知》中都是很实用的条款,女性劳动者可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的性别歧视行为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不是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创设。《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只是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出台后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图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性别为由的职场歧视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是妇女劳动权益受损后的重要武器,但职场中的女性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红星新闻记者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起案例,家住山东省潍坊市的王女士于2011年7月入职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年2月15日分娩生产,其哺乳期为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6日。2017年7月,该房地产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在王女士哺乳期内将其违法辞退,王女士因此起诉公司。直到2021年,王女士才最终赢得胜诉。
据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期至哺乳期期满为止。